3.4 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3.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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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本条旨在明确检测机构选取及抽样检验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检测的委托及争议处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中明确指出,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4.2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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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检测方案应经审批程序后实施。检测方案中包含检测方法、标准等,是检测结果的重要保证。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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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本条针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试样制取作出严格规定,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在现场相应施工部位制取,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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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条旨在规范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强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独立性与正确性,为达到要求,应排除技术干扰及其他影响因素。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条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指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对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隐患。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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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本条强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