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3.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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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规定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本条旨在严控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验,体现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重要材料包括工程主体中使用的与结构受力、工程使用直接相关的材料。进场检验,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进场检验复试,设备要开箱检验。
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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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对见证检验的抽样、取样进行规定,是考虑到见证检验的试块、试件或材料,会直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且其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本条旨在强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质量,凡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施工单位取样时都应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的现场旁站监督下,按照取样标准进行现场取样工作,并且标明名称、部位、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标识,送到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检验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3.2.3 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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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规定对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进口产品的工程项目,应由贸易关系人或委托的商检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及有关标准,在货物进场后,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情况等进行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置。
3.2.4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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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规定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到达现场之后,应用到工程实体之前的储存堆放原则,对保持其原有特性和品质至关重要。为防止损坏或腐蚀,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防雨雷、防腐蚀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