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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实施时间:2021-03-01
字号:

1总则

1.1导则目的

1.1.1对规范应用的引导和解读。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各个阶段,规范更新速度快,设计审查机构对部分规范条文理解和执行不够清晰明确等。针对以上问题,导则可以对消防工作中规范的应用进行快速、准确地引导,对规范中不够清晰明确的条文进行解读。

1.1.2提供技术指导。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需要快速适应新形势、新业态。国家正大力推进老旧小区等既有建筑的提升改造,推动充电桩应用;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省旅游资源,大力推动半山酒店建设,与此同时也给消防工作提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消防技术导则可以为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同时针对云南省多山多民族等地域特殊性,对特有的一些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1.3对重点难点消防问题的解答。在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中,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改造)、新产业新业态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充电桩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可以依托云南省范围内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服务等机构以及云南省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通过会议讨论等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在消防技术导则中对这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1.2适用范围在云南省属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新建、改扩建)工程。

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2术语

导则:含引导,规则的意思。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用于规范工程咨询与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半山酒店:半山酒店是指依山而建结合高品质度假、户外旅行、文化体验、主题营地的综合性旅游产品。可以是茶园酒店、梯田酒店、森林酒店、鲜花酒店,也可能是温泉酒店、峡谷酒店、雪山酒店、草地酒店。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4.4条中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所述重要公共建筑未定量表述,故引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

建筑高度(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中5)

1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中5外,由于个别房间因功能需求,顶层层高局部升高而在高出屋面的外墙不开设洞口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AGV停车库:(简称AGV),通常也称为AGV智能搬运小车。指装备有电磁或光学等自动导航装置,能够沿规定的导航路径行驶,具有安全保护以及各种移载功能的运输车。工业应用中不需要驾驶员的搬运车,以可充电的蓄电池为其动力来源。一般可通过电脑来控制其行进路径以及行为,或利用电磁轨道来设立其行进路径,电磁轨道黏贴于地板上,无人搬运车则依靠电磁轨道所带来的讯息进行移动与动作,特指不进人的停车库。


3设计审查依据

 建筑专业:涉及常用规范及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简称《建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简称《建规图示》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简称《装火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 简称《人防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简称《车火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GA1209( 参照 ) 简称《消规》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 简称《农火规》

《云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暖通专业:导则编制引用规范及指南、释疑文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B500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下文简称为《标准》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云南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部分技术问题释疑》云南省暖通空调学会编制,云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发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四川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电气专业 电气专业(编制依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GB51348 简称《民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第六届( 2020.12 )全国建筑电气技术交流大会会议交流成果》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

4建设工程用途消防分类表

4.1编制的必要性:

4.1.1加强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及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性质的对应和衔接。

4.1.2为基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导。

4.1.3针对新产业新业态完善相关规定。

4.2编制说明:

4.2.1本导则附表主要以《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为模板,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建筑分类而编制的建设工程用途消防分类表。

4.2.2本导则附表从规划的角度诠释改建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或征询规划意见的建议。

4.2.3本导则附表从城市建设用地的角度解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规定的新业态的消防定性。

4.2.4本导则附表所涉及的改建工程均为未改变规划指标,外形轮廓为前提。

4.2.5“”“本导则附表中的可理解为不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或征询规划意见。不”可理解为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或征询规划意见。

4.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指标为依据。

4.2.7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二、三类用地和一类用地在本表划分原则中等同,不再赘述。

4.2.8本导则附表可作为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消防审验人员的参考。

4.2.9已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的需要二次装修(包含改建)的工程,未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的建议沿用原有规划许可。


5建筑防火

5.1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

5.1.1相邻住宅单元间凹槽外墙对向开口之间的距离,主要房间当为多层时应不小于6m,当为高层时应不小于13m,仅卫生间可按户间防火要求。

5.1.2相邻住宅户型间(同一单元)凹槽外墙对向开口之间的距离,主要房间对象应不小于6m,当非正对时应不小于4m。

5.1.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较低一座屋顶无天窗)呈L”型相邻,贴邻处应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防火墙两侧相邻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之间的角度不小于160°近乎平行时,不应小于2.0m;当两座建筑之间的角度小于160°,为多层-多层时不应小于6.0m,为多层-高层时不应小于9.0m,为高层-高层时不应小于13.0m(图1)。

2两座建筑之间的角度为80°~160°的建筑,当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时,防火墙两侧相邻门、窗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当任一座为高层建筑时,不应小于4.0m(图2);

5.1.4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完全分隔的,无需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也无需考虑防火间距,但要满足《车火规》5.1.6条规定。工矿企业为职工及来访车辆临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以及临时装卸车位可不按《车火规》中的要求执行,非临时装卸操作车位临甲类仓库等易燃易爆设施布置时,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辆停车位(场)须按《车火规》第4.2.4条、4.2.5条、4.2.6条、4.2.7条、4.2.8条、4.2.9条的规定执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建筑停车位(场)需按《车火规》中的要求执行;


5.2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2.1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无法满足时,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其中8.0%、9.0%、10%、11%、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和100m,以上最大坡度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加大弯道处的转弯半径。

5.2.2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宜靠近建筑设置,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距离建筑的距离不宜大于40米。高层建筑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5.2.3建筑总平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高层建筑总平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5.2.4多层建筑总平面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总平面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5m×15m,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总平面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18m。

5.2.5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T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5.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在用地红线内规划。当建筑确需要借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取得应急、住建、规划、市政、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

5.2.7高度不大于300mm的室外景观水池或旱地喷泉在满足通行和停放要求时,可以作为登高救援场地使用。

5.2.8山坡地建筑设计中,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位于上段建筑室外地面时,且上下段建筑性质相同,楼梯间在上下段分界面处可以按照《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执行。

5.2.9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厂房、仓库、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有外窗的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

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窗(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联通口(此联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3)建筑物各层开向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4)高层建筑救援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相对应;

5)当仅能设于临外墙房间时,建筑内部应有明显标识。


5.3消防电梯

5.3.1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当住宅建筑下部与多层公共建筑合建时,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网点)可不停靠;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5.3.2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住宅建筑当普通电梯单独设在楼梯间防烟前室内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上述对普通电梯的配置要求。

5.3.3当地下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消防电梯,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车火规》、《建规》的规定确定。

5.3.4位于地下室的消防电梯,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以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5.3.5高层建筑里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疏散走道开启。


5.4防火分区

5.4.1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分区,当设备用房面积小于500(1000)㎡或设备用房与汽车库的面积比例不大于四分之一可以与汽车库合并设置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5.4.2高层商业综合体中设置餐饮场所时,当为地上建筑时防火分区应不大于3000㎡、当为地下建筑时防火分区应不大于1000㎡。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它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且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建规5.3.4条条文说明);

5.4.3依附在主体建筑外墙面的有顶棚的直跑楼梯可视为室外楼梯,当与室内区域采取有效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时,则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


5.5平面布置

5.5.1别墅内每户设置的专用车库、单元式住宅底层设置的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完全防火分隔(车火规5.1.6条)的为本栋住户服务的专用车库,可按住宅定性;

5.5.2底层架空(架空大于周长50%)的自行车库、汽车库(停车不超过25辆)与其他部位之间完全防火分隔《车火规》5.1.6条,可按住宅定性;

5.5.3底层设置公共储藏间或每户储藏间需通过公共走道通至室外的,按公共建筑定性;设置每户专用储藏间且每户均直通室外的,按住宅定性(总面积不超1000㎡,单间面积不超100㎡)否则应按公共建筑定性。

5.5.4商业服务网点包括为业主服务的物管、活动室等使用性质相近的房间,其中的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医疗用房仅应在底层设置,否则应按公共建筑定性。其中社区养老用房、快递物流用房应位于首层,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

5.5.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区、卫生间、仓储和小卖部等)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5.6安全疏散

5.6.1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和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4.1.3条)。

5.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宽度计算中,应按建筑面积取值,参与疏散的外廊、走道等应计入建筑面积。面积的计算规则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

5.6.3独立使用的餐饮的疏散计算应参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执行。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小于就餐人数的25%计算。其余附设于建筑内部的餐饮建筑应符合相关建筑(旅馆、办公)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5.6.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可不计入在内。健身房、棋牌室、茶室可参照此疏散人数计算。服务工作人员数应按不小于最大容纳人数的25%计算。

5.6.5厂房的疏散人数按生产工艺所需人数(或提前申报最大人数)进行计算。

5.6.6每个地下室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中每个车库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和1个共用出口,防烟楼梯间作为共用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前室,封闭楼梯间作为共用出口时可直接开向楼梯间,但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功能的每个防火分区可设置为1个独立出口,同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6.7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5.6.8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多层居住建筑楼梯间应通至屋顶(全坡屋顶住宅除外,航空限高除外),高层建筑楼梯应通至屋顶。当由多个单元组成时,屋面层单元之间应连通。

5.6.9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5.6.10高层建筑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可通过不超过30米疏散距离的门厅(无使用功能且采用不低于A级材料装修)或者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其它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开敞的架空空间或长度不大于15米的走道(走道的宽度应大于疏散楼梯宽度且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直通室外。

5.6.1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三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其中建筑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至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门)处。

5.6.12公共建筑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车库与非汽车库位于不同楼层时(垂直方向),可共用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若位于同一楼层时(水平方向)不能共用疏散楼梯。

5.6.13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部剪刀楼梯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

5.6.14疏散楼梯首层疏散走道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1)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别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室,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连通至该走道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部分联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与地上部分联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

5.6.15营业厅的面积大于3000m2时,人员密度取值可取下限值;当小于等于3000m2时,人员密度应取上限值。

5.6.16多个防火分区疏散至下沉广场、避难走道等准安全区域时,疏散宽度计算通向此部分宽度不得大于总疏散宽度计算值的50%,通向避难走道计算疏散的宽度应小于6m。

5.6.17住宅内的避难层应按照其所服务的楼层人数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3.5人/百平方米计算。

5.6.18独立及联排住宅户内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最远点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其中户内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如户内楼梯间能形成开敞(或封闭)楼梯间,且在顶部最高位置设置可自然排烟的外窗可计算至楼梯间。3.在入户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户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当为山地建筑或存在多个楼层出口时,疏散距离可按照最近的计算。

4.地上与地下部分应采用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宜采用闭门器。

5.6.19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24m以下)高层投影内的防火分区,与高层主体之间采取物理隔断并满足防火墙要求时,楼梯间形式可按照其所服务的楼层高度确定。当所服务的楼层高度不大于32m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所服务的楼层高度大于32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6.20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m,踏步断面尺寸宽度不应小于260,高度不应大于175。

5.6.21室外台阶和室外疏散楼梯的界定按台阶和楼梯高度2.1m区分,即高度不大于2.1m时定义为室外台阶,大于2.1m时定义为室外疏散楼梯。


5.7建筑构造

5.7.1封闭阳台视同室内房间,上下层之间实体墙的高度应不小于1.2米,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不小于0.8米。

5.7.2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或门上设观察窗),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可不设置防火门窗。

5.7.3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外窗的设置应按照整体性考虑,耐火等级应与防火门相同。

5.7.4楼梯间当有正压送风要求时,出屋面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无正压送风要求时可设置普通门。

5.7.5公共建筑疏散防火门的开启角度应为90度,当确有困难时,其最大开启角度应不大于165度。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最终的开启角度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开启全过程中都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不宜与疏散人流线路交叉。

5.7.6结构梁的设置应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相对应。

5.7.7疏散走道内两侧房间隔墙上门窗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且门窗面积不应超过隔墙面积的50%。

5.7.8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并设置时,其短边可不满足2.4m。

5.7.9住宅三合一前室的形状可为不规则形,但与消防电梯梯门正对的前室空间短边净宽应不小于2.4m,且此部分范围内面积应不大于10㎡。其余部分的宽度应不小于1.1m。


6结构防火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钢结构及木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6.2钢结构防火

6.2.1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各类钢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钢结构屋面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承作用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6.2.2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2.3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6.2.4当施工所用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6.2.5钢结构的耐火验算及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的规定。


6.3木结构防火

6.3.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

6.3.2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6.3.3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的规定。


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消防水源

7.1.1由消防水池供水的消防给水专用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7.1.2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7.1.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按照综合楼标准3.0h计算;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标准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组合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建筑体积,按照公共建筑体积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7.1.4建筑名称上标注的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含配套的必要服务设施)等使用功能相对单一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h取值。

7.1.5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服务、社区配套等用房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标准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7.1.6平战结合地下室的消防用水量标准应按平时使用功能取值。

7.1.7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两座水池每座应有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池壁。当为装配水池时,两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用于操作检修;当为钢筋混凝土池壁时,两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须满足结构模板布置要求。

7.1.8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池可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不需要采用独立结构形式。

7.1.9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当设置有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水池取水口(井)。

7.1.10消防水池的最高报警水位按设计水位上100mm设置,最低报警水位按设计水位下100mm设置。

7.1.1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10min须同时动作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总和的需求,且不得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5.2.1条规定的最小值。7.1.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7.1.13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在第二及以上避难层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7.1.14水泵接合器与所保护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40米。


7.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7.2.1屋顶机房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的1/4,不计入建筑高度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除外)。

7.2.2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计入建筑面积的架空层、隔震层、管道转换层等楼层,应按设备层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7.2.3建筑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同一防火单元内的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小于5米。

7.2.4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分层水平环网布置时,除车库等有明确规定的场所外,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2.5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2.6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4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7.2.7汽车库内的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应影响汽车的停放和通行,并应确保车辆正常停放状态下消火栓的开启和使用。

7.2.8明装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


7.3消防水泵

7.3.1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设置:当采用立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淹没吸水管管顶;当采用卧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卧式水泵泵轴。

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1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可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设置部位。

7.4.2对于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跃层住宅与公寓类建筑,若户内为一个防火隔间,则其户内喷淋支管可共用一个水流指示器。

7.4.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扶梯时,应在自动扶梯最下层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附属储油间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该房间内加强配置建筑灭火器即可。

7.4.6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非机动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1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标准应提升一级。

7.4.7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7.4.8二类高层宿舍及公寓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9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屋顶风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外部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替代。

7.4.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与水流指示器直接相连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7.4.11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就近排入污水池、集水坑、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但排水设施的排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9.3.1.1的规定。


7.5其他灭火系统

7.5.1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其中超高层住宅按严重危险级、高级住宅和别墅按中危险级、其他住宅按轻危级设置。

7.5.2医院内的MR1室、CT室等特殊设备房间是否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由业主方确定。

7.5.3除重要的公共建筑外,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5.4地下车库应按AB类火灾和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2米。

7.5.5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配置A、B、E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2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m。


8消防电气

8.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8.1.2设计中定义应急电源时应规范严谨,应急电源是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增设的专用电源,为消防设备供电的备用电源若非属此性质的电源,不应定义为应急电源

8.1.3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内的消防排水泵应按消防设备供电,水专业提资时应明确地下室消防排水泵数量、位置及功率等条件参数。

8.1.4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电气竖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若通过经济比较,提高非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阻燃等级更为经济时也可选择后者)

8.1.5防排烟风机的自动切换装置可以设在防排烟机房内,也可以设在本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

8.1.6消防水泵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按时维护管理。设置低速巡检装置可能增加安全隐患,故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8.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确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同时满足建规10.1.5的规定的同时,还须满足本条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中3.2.4条的规定。

8.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以《消防法》为准。

8.2.3 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疏散照明的部位和场所详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3.2.5条的表3.2.5;此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也应设置疏散照明。

8.2.4民用建筑及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遵循《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表3.2.5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表13.6.6的规定,此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参考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

8.2.5民用建筑及场所设置备用照明应遵循以下规定:①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防排烟机房、A级和B级电子计算机房、安防监②控中心等重要的弱电机房及超高层屋面停机坪等处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其中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③还应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备用照明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8.2.6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规定,安全出口灯的具体设置位置按照GB51309-20183.2.8-1~11确定。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原则:建筑物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为依据来确定;而对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以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为依据。

8.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建筑或场所的具体规定,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1,同时还应遵循不同功能建筑的分类规范的相关规定。

8.3.3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该消防专用电话需要在消防电梯及客梯轿厢内均设置,当火灾发生时以便救援人员及时掌握电梯状态,安排救援。

8.3.4冷库的设计和审查中应注意:冷库若采用氨作为冷媒,可能会形成爆炸危险环境,当项目的制冷工艺及设备设计等不在设计和审查范围时,也应按规范对包括且不限于土建条件、供配电、防雷接地在内的与防爆安全相关的内容进行复核及必要说明,明确设计范围及报审范围。

8.3.5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遵循现行相关规范,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简称建规)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简称民标)共十四款条文所规定的建筑和场所均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形式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5.1和13.5.2的规定。

8.3.6选择消防报警及联动线路时应注意以下规定: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8.4-1: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总线选用B1级的电线、电缆;其它场所的报警总线选用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联动总线、消防广播线路、消防电话线路选择750°C、90min且毒性指标不低于t1的电线或电缆...(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的条文说明)。线缆的燃烧性能指标的标注方法可参考GB31247。

8.3.7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以下保护对象

1)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1-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可通过火警继电器(不大于8点)联动启动火灾警报器、应急照明、联动消火栓泵以及非消防电源强制切除等;保护对象可不设消防控制室,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区域报警系统和集中报警系统组成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系统型式方便现场巡查,适用于居住区和超高层等体量规模较大的建筑群和综合体。

8.3.8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该类场所示例如下: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燃气管道竖井;地下室、半地下室燃气管穿墙处;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按规范,上述场所均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应注意系统的完整性,警报器不应遗漏。

8.3.9按照规范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为了满足上述规定,视频监控系统的信号线,电源线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9.1条的要求,选择相应燃烧等级的信号线缆及电力线缆。

8.3.10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简称民标)13.4.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要求,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为了满足上述规定,视频监控系统的信号线,电源线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简称民标)13.9.1条的要求,选择相应燃烧等级的电力线缆。

8.3.11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4“: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此条中的重要的消防设备指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主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泵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11.0.12条的相关规定。

8.3.12确定消防控制室位置后,应向相关专业提资,提资内容应包括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和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涉及净高、荷载、防火门窗、温湿度、照度、应急照明等方面。


9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

9.1一般规定

9.1.1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于2018年8月1日颁布实施。《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由所有专业协同完成,各专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1)建筑防烟、排烟所涉及的自然排烟窗(口)、固定窗、可熔性采光带(窗)、挡烟垂壁等的设置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2)建筑防烟、排烟、供暖、通风与空调中涉及消防联动控制由暖通专业提出功能要求,由电气专业负责实施。

9.1.2《标准》第3.3.1及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服务楼层高度。

9.1.3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或两者均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髙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9.1.3.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9.1.3.2所示。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9.1.4加压送风机、消防排烟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相对简易形式的风机房,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应满足防雨、防晒等防护要求。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第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9.1.5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内壁光滑、密闭,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9.1.6排烟管道及通风(空调)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或扩大前室)。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管道应设于独立的竖井内且管道井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或设于耐火极限不小于0.25h的不燃性吊顶内且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9.1.7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7.3条,结合实际,具体要求如下: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明确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及其自控方式)。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管、送风口的选择、设置与控制,余压控制及固定窗等),必要时提供相关计算(风量、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等)。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明确防烟分区的设置(面积、净高、走道宽度、长边长度、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等)和自然排烟口的设置(面积、高度以及开启方式等)。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明确防烟分区的设置(面积、净高、走道宽度、长边长度、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等)、排烟设施和补风设施的设置;必要时提供相关计算(包括排烟量、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计算、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风速的计算等)。


9.2防烟系统

9.2.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釆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釆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外)应釆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9.2.1所示。

当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与相邻的其它部分之间釆取了符合本《导则》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釆用自然通方式。

9.2.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商业等公共建筑部分楼梯间不超过50m,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9.2.3共用前室与消防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则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9.2.4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除了《标准》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小于1㎡可开启外窗(确有困难时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布置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

9.2.5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应满足《标准》要求,但不强调此外窗面积为其有效”开口面积。

9.2.6关于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

1.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5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9.2.7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釆用竖向集中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时,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不小于该系统所服务楼层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9.2.8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风时,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联动要求应满足《标准》相关要求。

9.2.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9.2.10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9.2.11关于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

1.《标准》第3.4.6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标准》第3.4.6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5.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5取值。

6.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5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按计算值与表3.4.2-3值的较大值确定。

9.2.12当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风量按《标准》第3.4.2条(表3.4.2-3)、第3.4.6条计算选取。


9.2.13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车库时,可与地上部分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9.2.14防烟系统固定窗的设置要求:

1.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2.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在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设置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及固定窗。


9.3排烟系统

9.3.1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采用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髙度的20%。

9.3.2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和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冷冻间等),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9.3.3关于防烟分区的划分:

1.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2.开敞的架空层以建筑设计为依据进行确定,当建筑不划分防火分区时,架空层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30m。

3.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局部加宽或防烟分区包含电梯厅(不得放置可燃物),其局部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180m2时,可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4.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9.3.3-1至9.3.3-5)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L3图9.3.3-1“L”形走道图9.3.3-2“Z”形走道。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max{L(A,D),L(B,C),L(A,C),L(B,D),L(A,B),L(C,D)}L(A,D)=L1+L5+L4,余同图9.3.3-3“H”形走道

(一)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max{L(A,D),L(B,C),L(A,C),L(B,D),L(A,B),L(C,D)}L(A,B)=L1+L2+L3+L4,L(A,D)=L1+L9+L6+L7+L8,余同图9.3.3-4“H”形走道

(二)防烟分区长边L长边=L1+L2图9.3.3-5“”回形走道

5.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9.3.3-6至9.3.3-8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9.3.3-8所示)。图9.3.3-6“L”形房间图9.3.3-7多边形房间图9.3.3-8圆形房间6.《标准》第4.2.4“条注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是指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不需设置物理意义上的挡烟垂壁,但仍应按《标准》第4.2.4条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在火灾时必须保障,风机设置及开启数量按各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需求确定。7.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

9.3.4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20%,且不小于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10%,且不小于500mm;当确有困难时,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下沿,但应高于净空高度的1/2。

9.3.5对于釆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9.3.6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

9.3.7除了《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9.3.8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无需设置排烟防火阀0

9.3.9对于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以及净高不大于4m的汽车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10m/5)计算确定。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9.3.10公共建筑,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有自然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9.3.11《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9.3.12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公寓、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9.3.13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按《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9.3.14电影院观众厅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标准》第4.6.3条并结合本《导则》第9.3.13条计算确定。

9.3.15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2,中第15.7.1条~15.7.9条的规定执行,其它通用性措施按《标准》执行。

9.3.17医院洁净用房的排烟系统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洁净手术室的面积,计算排烟量按《标准》4.6.3条第1款执行。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10m/5)计算确定。洁净区的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

9.3.16于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排烟系统设置: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划分有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负担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共用系统的设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应有切换控制,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以保证着火防火单元的排烟效果。

9.3.17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当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排烟系统设计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


10其他.

10.1老旧小区提升改造

10.1.1地面路边停车位需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的停车场要求控制其与建筑距离不小于6米,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1.2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改建:

1不改变原有的建筑功能和使用性质,不改变原有的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不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只是对建筑局部平面做出分隔调整的,可以视同室内装修,可按原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如:(1)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对办公室的分隔作调整,调整后的建筑平面仍作为办公空间使用,包括增加了相应的办公辅助用房如会议室、资料室等用房等,均可以认为没有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而调整部分的建筑面积没有发生变化,这样的局部调整可以认定为装修,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规范设计;(2)对于商业营业厅的分隔和布局作调整,不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疏散系统、疏散宽度和疏散楼梯的位置等,建筑面积没有发生变化时,也可以按原设计时依据的规范进行设计。)

2对原有建筑用房进行使用内容调整,调整后的建筑类型属性没有改变,如商业营业厅改为餐饮、防火分区内少量商铺从零售改为轻餐饮(面包铺、咖啡室、冷餐室等)等,这样虽然使用内容发生了变化,但不影响建筑这部分场所的商业营业类型属性。这种情况下,如调整的设计不改变原有的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不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设计时依据的规范进行设计。但如果修改设计出现按原来所依据的规范也需要作出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调整时,则调整后发生改变的那些防火分区,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3进行上述(改建中第1点与第2点)调整的项目,如局部建筑面积发生改变,如:因为开设楼板洞口、增设自动扶梯、增设中庭等设计改动行为,而造成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产生分隔和面积变动的所有建筑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原有防火分隔保持不变的防火分区可以维持原有的防火设计做法。

4既有厂房和仓库合建的工业建筑,原则上,进行不改变生产内容和储存物资类别的有关工艺流线和设备的调整时(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原设计所依据的规范设计。其余情况下均应按现行规范设计。

2)扩建:

1在原有建筑外部另行加建,同时需要与原有建筑连接时,新建的部分应按现行规范设计,原有建筑可保持原有状况,连接部位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有效的连接和分隔措施,以及消防设备系统、报警系统的特殊技术处理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相关评审。

2对建筑上部进行的加层改建,应按下面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面积不超过建筑屋面面积的1/4的加层平面,如加建后建筑的总体高度没造成建筑防火分类改变的,加建部分应按原有规范进行设计。

(2)面积超过建筑屋面面积1/4的加层平面,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对总体建筑进行改建设计。

3因改建而增加建筑局部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了少量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隔和面积变动或建筑层数增加的,所产生变动的各层建筑平面,包括存在部分防火分区的分隔保持不变的平面,均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因增加局部面积需增加疏散楼梯并导致下部楼层相应增加疏散楼梯的,不算改变下部楼层的防火分隔,涉及的楼层无需按现行防火规范调整。)

3)一般既有建筑的总体改建,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改建和扩建,应进行专项的防火设计研究,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给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进行相关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及审批依据。

4)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民宿、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设置消防报警系统时,一些新技术可以运用在这类建筑改造项目中,根据这类建筑施工布线困难,建筑风貌保护要求高的特点,建议采用无线技术、图像探测技术等布线少甚至无需布线的技术构建消防报警系统。

5)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1: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例如:在分期建设或对原有建筑的改造工程项目中可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类项目可能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的不同系列产品,各系统相对独立的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可以解决设备兼容方面的问题。


10.2半山酒店

10.2.1对于条件异常复杂、多方面无法满足消防设计相关规范的山地建筑,其消“”防设计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综合评议,召开专家(云南省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审会形成书面权威的处理意见并遵照执行。

10.2.2对于半山酒店等山地建筑,选择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时应注意:按民标GB51348-2019,13.3.1-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但根据山地建筑的特点,建筑平面标注为地下二层或地下三层,但如有一面可直通室外道路时,消防控制室也可设置于该楼层。


10.3 其他

10.3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消防设计不得低于原有设计标准。房间疏散门的宽度、数量、防火构造要求以及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它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时的规范执行,也鼓励执行现行规范。注:

1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包括加层和添加具有使用功能或存在可使用空间的建筑夹层),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2室内装修工程,是指既不存在扩建、改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工程。

10.4充电桩工程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简称民标)13.5.5: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该保护器的分断元件采用固态开关,无触点飞弧,可以实时处理短路过流故障,因为响应时间为微秒级,可以及时抑制短路故障所释放的破坏性能量。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可以实现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热保护,保护器之间可以实现联网。

10.5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在用地红线内规划。当建筑确需要借用市政道路作为登高操作场地时,应取得等应急,住建,交管、规划,市政,园林多方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

10.6 AGV停车库对于AGV停车库,根据其特点,可按汽车库设计考虑。

10.7高大空间冰雪大世界(如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冰雪大世界)这类场所,属于一个密封的空间,内部摆放冰雕等造型该场所可定性为公共娱乐场所。内部消防设施按照冷库考虑,作为高大空间,若满足储烟条件时,可不设机械排烟。

10.8楼梯间楼梯间直通室外的设置(公津建字(2015)27号《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2015.4.10)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但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比较长时,可采用安全通道(长度不应超过30m,至少一侧为2h实体防火隔墙,隔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至室外。

10.9汽车库

10.9.1关于汽车库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建规字(2017)20号《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2017.10.10)当地下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11施工及验收

11.0.1消防工程施工的依据是经过消防审查合格的正式设计图(带施工图审查合格章);施工过程中有消防设计修改的应附相应的设计修改资料,及对消防设计修改审查合格的相关资料;竣工图应按审查或修改合格的设计图编制,并与现场相符。

11.0.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消防设计施工图、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在国家未发布新的消防验收评定规定前,验收评定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执行。

11.0.3管路、桥架、风管等穿越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等时,其管路、桥架与孔洞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专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孔洞部位楼板、墙体的耐火极限。

11.0.4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不得留有空隙。若有空隙须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密实,保证墙体耐火极限满足要求。

11.0.5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须采用不燃材料或专用防火材料填充密实,填充部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同层楼板耐火极限。

11.0.6在设计疏散楼梯间时应考虑楼梯栏杆占用宽度尺寸,在实际安装时应校核选用的楼梯栏杆所占楼梯宽度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完成后的最小宽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对疏散宽度的要求。楼梯间、前室、走道上的管道、消火栓、栏杆等突出构件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11.0.7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当建筑吊顶内或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安装的风管及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且没有其他可燃物时,可不设火灾报警。

11.0.8消防救援场地与建筑物之间、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栽种植物高度不应超过5m,靠近救援窗下方不应栽种影响消防车操作的大型植物。

11.0.9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不应采用种植地面作为消防车道或救援场地的承重面,不可以设置隐形消防车道。

11.0.10管道、桥架不允许穿越防火卷帘上方的固定帘。

11.0.11大型城市综合体(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禁止使用水平、侧式、折叠式防火卷帘,采用其它防火卷帘时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11.0.12当消防管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时,其管道连接根据管道机械强度及承压要求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沟槽或卡套连接,当采用其它连接方式时应满足管网压力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11.0.13消火栓固定接口、闭式喷头等进场检查时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2.3条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3.2.7条在现场监理见证下做进场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该记录应并入消防验收资料中。

11.0.14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瓶组架、预制气体灭火装置等安装时,必须与地面固定牢靠,不应直接摆放。

11.0.15气体灭火系统在移交建设单位时,气体灭火贮存瓶组上的安全保险不应影响气体灭火正常启动,若有影响应在调试完成后拆除;气体驱动瓶或启动电磁阀上的安全保险在移交或投入使用时应拆除,以确保气体灭火设施能正常控制启动。

11.0.16与消防有关的所有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当穿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明敷时管外壁宜刷防火涂料,当采用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时,应采用防火线槽或外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涂刷厚度不低于0.5mm。

11.0.17消防线路敷设,当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桥架时,消防线路可与弱电线路共用桥架;当消防线路采用耐火电缆时,可直接与弱电线路共用桥架;严禁将消防线路直接敷设在强电桥架内。

11.0.18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线路与联动设备、模块箱内部、柜内接线等应设置明显的接线标识。11.0.19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5~305,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产品不具备交替输出功能时,可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广播主机通信、或通过联动模块等实现此功能。

11.0.20当设置消火栓按钮并作为启泵联动触发信号时,联动逻辑编程中,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宜采用任一报警区域的两个火灾报警信号(两只探测器或一只探测器加一个手动报警按钮)与消火栓按钮动作信号作为消火栓泵的联动启动条件。

11.0.21当排烟风机、送风机安装在屋顶时,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可不设专用风机房。

11.0.22防排烟系统金属风管连接,送风系统可以采用共板法兰连接;排烟系统风管不得采用共板法兰连接。

11.0.23建筑内装修在装修及装饰后,不得影响消防设施正常功能的实现,也不得影响正常使用。消火栓箱采用暗装时,其面板显眼处应设明显标识。

11.0.24设置于吊顶、装修面层后面的检修阀门、防火阀、排烟阀等处应设置检修孔,检修孔大小应能满足正常检修需要,检修孔盖板处应设标识。

11.0.25为保证施工质量和消防系统性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宜邀请有资格、有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消防专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供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时参考,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资料。

11.0.2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范围应根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范围,一个施工许可证对应一个验收意见书,不可以分解、分批验收。

11.0.27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a)与非使用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防烟分隔;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11.0.28申请局部验收的项目,在项目最后一次验收时应同时对已进行局部验收的部分进行复查核验,确保整个项目全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11.0.29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需要提交资料等,除工程范围外均与全部验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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