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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GB/×××××-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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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保护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指导建设行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符合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严格保护、因地制宜、低碳节能、科学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并落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能够指导工程设计;
    3 严格保护景源及其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
    4 综合考虑风景资源、生态环境、地形地貌、居民人口、景区发展等各项要素,合理组织游览活动,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5 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建设提供依据,提升风景名胜区品质和服务水平。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宜以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在同一地块重叠编制详细规划。

1.0.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现状条件综合分析与景源评价、规划区定位与发展方向、功能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综合游览交通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用地协调规划、基础工程规划。

1.0.6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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