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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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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93-93

(2010年版)

主编部门:中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该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局部修订。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内工程上应用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阶段,但也出现了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二氧化碳泄漏事故,使得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工程应用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尤其是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目前的主要应用场所集中在涂装线、水泥生产线、钢铁行业、电厂等工业建筑工程中。本次修订根据调查总结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二氧化碳喷放或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事故有所发生,有必要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用时的安全措施和相关限制要求;

2.因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损失长度各不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3.规范目前未要求在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发生泄漏很可能会威胁到该房间及相邻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4.为了利于管网压力均衡,对二氧化碳气体输送管路的分流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泰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路世昌 宋旭东 李春强 刘连喜 骆明宏 杜增虎 徐洪勋 杨晓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宋晓勇 伍建许 黄振兴 王宝伟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3号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〇〇〇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89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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