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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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原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本规范原名为《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属于通用标准。在送审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相关内容的调整,《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更名为《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从通用标准的作用来说,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主要为制定专用标准的依据。因此,本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重在规定控制道路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有关的指标,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均在相应的专用标准中。考虑到各专用标准的编制进度不一致,本规范的内容既要提纲挈领地反映道路工程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又要适度考虑已编和正在编写中的几本专用规范的具体内容,因此,各章的内容深度稍有差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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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适用范围描述为“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本次编制中考虑到“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均为“城市范围”,因此在文字描述上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没有变化。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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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对道路工程设计的共性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下,应优先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以及公共交通提供舒适良好的环境。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