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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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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注:加下划线、填色的是新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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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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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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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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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火规范2014 怎么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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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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