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大连理工大学、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 132-90和《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97进行修订而成的,是一本具有综合性和通用性特点的设计基础标准。
在20世纪80年代末,当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和水利水电工程的结构设计决定由“定值设计法”过渡到“概率设计法”时,1990年5月,经原建设部批准,首次制定了我国具有综合性、通用性特点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 132-90,从而使采用“概率设计法”的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和水利水电五类工程的结构设计术语,有了一个综合性的统一的规定,并将各类工程的结构设计统一定名为“工程结构设计”,本次修订仍暂以上述五类工程为内容,并将港口与航道工程更名为水运工程,今后“工程结构设计”范围尚有待不断扩充。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将我国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五类工程结构设计专业的基本术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综合,并尽可能地加以合理统一,使之规范化和系列化,以利于我国这一领域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外交流。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五类工程结构设计专业与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手册、教学、书刊以及各种相关技术性文件等领域。
本标准的术语参照采用了各相关部门现行的国家、部颁或推荐性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设计部分术语规定,又参照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筑和土木工程词汇》(ISO 6707:200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通过的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中的有关规定。在本标准中列出的术语,系属五类工程结构设计中高层次的、具有综合性范围内的基本术语。其中有一小部分术语可能和已出版的国家、部颁或推荐性行业标准,在用词上或含义上略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原标准的术语,通过使用和进一步推敲后略有修改或由于新修订的新版国际标准内容有所改动。
本标准由原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 132-90和《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97中的术语部分合并修订而成,GBJ 132-90标准术语部分共收集了术语518个,GB/T 50083-97标准术语部分共有术语632个,去掉9个重叠术语,以上两本原标准共有术语1141个;新标准取消原标准术语570余个,新增术语520余个,新标准共有术语1080余个。
本标准所列出的术语,包括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水电等各类工程结构设计中,有两个以上领域共同采用的“通用术语”和基本上仅本领域采用的“专用术语”。通用术语按一般术语,结构构件和部件,地基和基础,结构分析和计算系数、结构可靠性和设计方法,作用、作用代表值和作用效应,材料、材料性能和结构抗力,几何参数和常用量程,连接和构造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结构设计常用的物理学、数理统计、水力学和岩土力学术语,共分为12节;各类结构专用术语则与通用术语的分节有区别,其中不再像通用术语那样列出各种“设计术语”,而主要结合各自特点列出其各种“结构”或“构件和部件”术语。
本标准主要是工程结构设计时常用的传统基本术语和采用基于概率极限设计法后出现的相关术语。每个术语给出了涵义,同时,给出了相对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供参考用。鉴于国际上对结构设计术语名称尚未全部标准化,而国内汇集了习用的而一时尚难以统一规定的若干条英文术语,希望通过今后实践得到统一。
另外,为了便于检索,对每个条目按对应的汉语拼音音序排列,在本标准的附录C列出了“术语索引”。
在本标准的术语条目中带有括号内的术语名称与原术语条目名称同义和并用。
1.0.1 为统一我国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1.0.3 工程结构设计所采用的基本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