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配 合 比
5.0.1 掺加石灰石粉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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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石灰石粉掺量不宜大于表5.0.2的规定。复合掺合料中石灰石粉的掺量不应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5.0.2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石灰石粉的最大掺量
注:石灰石粉掺量是指石灰石粉占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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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配合比计算时,应将石灰石粉用量计入胶凝材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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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配合比计算时,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宜根据试验确定。当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无实测值,且石灰石粉掺量不超过25%时,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b——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γL——石灰石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0.4-1取值;
γf、γs——分别为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0.4-2取值;
fce——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表5.0.4-1 石灰石粉影响系数
注:当掺量在本表所列数值之间的,可采用线性插值估算;当掺量超过25%时,按实测值计算。
表5.0.4-2 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
注:1 采用Ⅰ级粉煤灰宜取上限值;
2 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3 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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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在施工前,应进行混凝土试生产,确定施工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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