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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建标[2000]20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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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篇城市勘察
1 城市测量
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
1.2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
1.3 城市地形测量
1.4 城市航空摄影测量
1.5 城市地籍测量
1.6 城市工程测量
1.7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
1.8 地下管线探测
2 城市岩土工程勘察
2.1 一般要求
2.2 城市规划勘察
2.3 城市道路勘察
2.4 城市桥涵勘察
2.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
2.6 城市堤岸勘察
3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3.1 水量评价
3.2 水质评价
3.3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4 供水管井施工与验收
第二篇城市供水排水
1 工程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1.2 水源
1.3 输配水管道
1.4 泵站
1.5 水厂
1.6 污水厂
1.7 特殊水处理
1.8 结构(管道、构筑物)
1.9 抗震设计和鉴定
2 工程施工与验收
2.1 基坑和围堰
2.2 管网和泵站
2.3 取水构筑物
2.4 水池
2.5 其他构筑物
3 运行维护安全
3.2 水厂
3.1 管网与泵站
3.3 污水处理厂
第三篇城市供热
1 工程设计
1.1 供热介质
1.2 压力工况
1.3 管网布置与敷设
1.4 管道机械强度计算
1.5 中继泵站与热力站
1.6 管道保温与防腐
1.7 供配电设计
1.8 热工测量与控制
1.9 抗震设计和鉴定
2 工程施工与验收
2.1 工程测量和土建工程
2.2 管道焊接与穿越
2.3 管道与设备安装
2.4 中继泵站与热力站设备安装
2.5 防腐与保温
2.6 管道试压清洗与运行
2.7 工程验收
第四篇城镇燃气
1 工程设计
1.1 燃气质量
1.2 燃气输配系统
1.3 液化石油气供应
1.4 抗震设计及鉴定
2 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
2.1 土方工程
2.2 材料的性能及检验
2.3 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
2.4 储配与调压
2.5 试验与验收
3 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
3.1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3.2 抢修
3.3 维护
第五篇城市公共交通
1 工程设计
1.1 一般要求
1.2 公交车站与轮渡站
1.3 公交停车场
1.4 公交保养场、修理场
1.5 地铁车站建筑
1.6 地铁线路工程
1.7 地铁结构工程
1.8 地铁通风及环境控制
1.9 地铁给排水工程
1.10 地铁供电工程
1.11 地铁机电工程
1.12 地铁通信与信号
1.13 地铁防灾措施
1.14 地铁车辆停放与维修基地
1.15 地铁电腐蚀防护和其他
2 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
2.1 一般要求
2.2 电杆基础与拉线
2.3 接触网安装
2.4 枢纽设备安装
2.5 架空馈线
2.6 避雷器安装
2.7 电缆线路安装
2.8 供电线网工程验收
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3.1 一般要求
3.2 基础防护工程
3.3 隧道施工法
3.4 隧道盾构掘进施工法
3.5 隧道结构防水
3.6 路基工程及整体道床
3.7 高架桥梁工程
3.8 建筑装修
3.9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10 给排水施工
3.11 工程验收
第六篇城市道路
1 工程设计
1.1 道路几何设计
1.2 路基,路面
1.3 广场,停车场
1.4 排水
1.5 道路照明
1.6 交通设施
1.7 杆线,管线
2 工程质量验收
2.1 路基
2.2 基层
2.3 沥青路面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
2.5 联锁型路面
3 养护
3.1 一般规定
3.2 路基养护
3.3 路面养护
第七篇城市桥梁
1 工程设计
1.1 荷载及净空
1.2 桥梁结构与设计
2 工程施工及验收
2.1 地道桥顶进
2.2 人行天桥及地道
2.3 工程质量验收
3 养护
3.1 一般规定
3.2 结构及其他设施
第八篇城市环境卫生
1 工程设计
1.1 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1.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1.4 粪便处理
2 运行和维护
2.1 公共厕所
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2.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2.4 粪便处理
第九篇城市园林与绿化
1 公园设计
1.1 一般规定
1.2 总体设计
1.3 地形设计
1.4 园路及铺装广场设计
1.5 种植设计
1.6 建筑和其他设施设计
2 道路绿化设计
3 绿化施工
3.1 苗木处理
3.2 屋顶绿化
3.3 附属设施
4 动物园管理
4.1 卫生防疫要求
4.2 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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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Urban Construction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件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得下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P>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先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6,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所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标准所反馈(北京100029)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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