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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236-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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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
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3.3.9 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3.3.10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3.4.1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或设置1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3.4.8 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区、工作区、疏散走道;
    2 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 避难走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的部位。
3.5.5 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传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3.5.6 吊顶内的行李传输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板等封闭,行李传输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均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空间分隔。
3.5.7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顶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和直接通向公共区的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有明火作业的厨房及其他热加工区;
    2 库房、设备间、贵宾室或头等舱休息室、公共区内的办公室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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