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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式全氟己酮灭火装置》T/CECS 10171-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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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灭火装置
5.1.1 组成
    灭火装置应至少由灭火剂贮存装置、喷放部件等组成。
5.1.2 外观质量
    灭火装置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b)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应标注灭火剂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c) 灭火装置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注明:装置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5.1.3 主要参数
    灭火装置主要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灭火装置主要参数表
5.1.4 灭火剂性能及充装要求
5.1.4.1 灭火剂性能要求
    全氟已酮灭火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4.2 灭火剂充装要求
    灭火剂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剂充装应符合XF1203的规定;
    b) 充压气体应采用高纯氮或超纯氮,且性能应符合GB/T 8979的规定;
    c) 充装后灭火装置中灭火剂含水率不应大于0.004%。
5.1.5 启动和联动运行要求
5.1.5.1 启动方式
5.1.5.1.1 灭火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也可增设手动启动或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5.1.2 具有控制器的灭火装置,控制器应能正确显示装置的工作状态,发出灭火控制指令。在各种启动方式下,各有关控制阀动作应灵敏、可靠。
5.1.5.1.3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5.2 启动和联动运行
    灭火装置的启动和联动运行应准确、可靠。
5.1.6 定位要求
    具有自动行进定位功能的灭火装置,接收到火灾信号或启动信号后,应能自动行进至预设定位置,行进到达位置与预设定位置偏差不应大于60mm。行进时间与预设定时间偏差不应大于5s。灭火装置的行走装置性能应符合XF 892.1-2010中7.6.3.2、7.6.3.3和7.6.3.6的规定。
5.1.7 绝缘性能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装置柜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插头与装置柜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1.8 环境适应性
5.1.8.1 耐高温性能
    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运行可靠,且不应出现误动作。
5.1.8.2 耐低温性能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运行可靠,且不应出现误动作。
5.1.8.3 耐湿热性能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运行可靠,且不应出现误动作。
5.1.8.4 抗振性能
    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灭火装置及部件不应产生脱落、松动和结构损坏,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运行可靠、无故障。
5.1.9 抗电干扰性能
    具有电气监控功能的灭火装置,灭火装置抗电干扰性能应符合XF 61-2010中6.5的规定,试验后灭火装置应运行可靠、无故障。
5.1.10 灭火性能
5.1.10.1 全淹没灭火性能
5.1.10.1.1 灭A类火性能
    按XF 499.1-2010中7.11、7.1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灭火浓度见附录A,灭火装置应在喷射结束后60s内扑灭明火,10min内不发生复燃。
5.1.10.1.2 灭B类火性能
    按XF 499.1-2010中7.11、7.1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灭火浓度见附录A,灭火装置应在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1min内不发生复燃。
5.1.10.2 局部应用灭火性能
5.1.10.2.1 灭A类火性能
    按6.1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应能在20s内扑灭明火,灭火剂喷射结束后10min内不发生复燃。
5.1.10.2.2 灭B类平面火灾性能
    按6.1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自喷射开始至20s内应能扑灭明火,灭火剂喷射结束后1min 内不发生复燃,喷射过程中燃料应无飞溅。
5.1.10.2.3 灭B类立体火灾性能
    按6.1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灭火剂喷射20s内应能扑灭明火,灭火剂喷射结束后1min不发生复燃,喷射过程中燃料应无飞溅。
5.2 控制器
5.2.1 一般要求
    灭火装置控制器性能应符合XF 61-2010中6.1的规定。
5.2.2 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和火警触发器件发来的火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控制盘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应分别在65dB(A)和85dB(A)以上,115 dB(A)以下。
    控制器应具备自身故障报警、灭火装置灭火剂泄漏报警和储瓶高、低压力报警功能。
5.2.3 信息传输功能
5.2.3.1 灭火装置控制器信号接收装置应能接收装置灭火剂贮存容器质量、气压、液位等状态信号。
5.2.3.2 具有远程监控通信功能的灭火装置,控制器应具有向平台传输数据功能。
5.3 灭火剂贮存容器及组件
    灭火剂贮存容器及组件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2.4~5.2.7的规定。
5.4 驱动气体瓶组
    驱动气体瓶组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3的规定。
5.5 启动气体瓶组
    启动气体瓶组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3的规定。
5.6 容器
5.6.1 材料
    容器材料应与全氟己酮灭火剂相容。
5.6.2 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
    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T 150(所有部分)、GB/T 5099、GB/T 5100、GB/T 11640或缠绕气瓶标准的相关规定。
5.7 容器阀
5.7.1 材料
    容器阀组件中与灭火剂接触的材料应能与全氟已酮灭火剂相容。
5.7.2 其余性能
    容器阀其余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5(除5.5.9)的规定。
5.8 驱动装置
5.8.1 一般要求
    驱动装置性能应符合XF 61-2010中第5章的规定,其中工作温度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5.8.2 信号传输性能
    驱动装置应具有动作信号输出功能。
5.9 喷嘴
5.9.1 一般要求
    喷嘴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6(除5.6.9)的规定。
5.9.2 闭式喷嘴性能
    闭式喷嘴的性能应符合XF 1149-2014中6.14.2~6.14.7、6.14.13、6.14.14的规定。
5.9.3 全淹没喷嘴浓度分布性能
    全淹没喷嘴浓度分布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6.9的规定。
5.9.4 局部应用喷嘴喷射特性
    局部应用喷嘴喷射特性应符合 GB 16669-2010中5.6.10的规定。
5.10 信号反馈装置
    信号反馈装置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5的规定。
5.11 安全泄放装置
    安全泄放装置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1的规定。
5.12 检漏装置
5.12.1 基本性能
    检漏装置的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4的规定。
5.12.2 信号传输性能
    检漏装置应具有泄漏信号输出功能。
5.12.3 防护等级
    检漏装置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54的要求。
5.12.4 绝缘要求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检漏装置的电源端子与机壳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12.5 耐电压性能
    检漏装置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按6.15.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不应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V时,试验电压为1500V(有效值),50 Hz;
    额定工作电压小于或等于50V时,试验电压为500V(有效值),50 Hz。
5.13 低泄高封阀
    低泄高封阀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7的规定。
5.14 连接管
5.14.1 材料
    连接管应采用高压软管或耐压强度、抗冲击振动能力相当的金属管材。
    与全氟己酮灭火剂接触的连接管材料应与灭火剂相容。
5.14.2 耐低温性能
    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连接管不应有裂纹、断裂等损坏。
5.14.3 耐弯曲疲劳性能
    按6.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柔性软管不应有裂纹、断裂等损坏。试验后进行水压强度试验,连接管不应发生断裂或从连接端脱落。
5.14.4 抗烧性能
    按6.1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连接管在火灾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进行水压强度试验,连接管不应发生断裂或从连接端脱落。
5.14.5 非金属连接管老化性能
    按6.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非金属连接管不应有裂纹等损坏。试验后进行水压强度试验,连接管不应发生断裂或从连接端脱落。
5.14.6 其他性能
    连接管其他性能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0.3、5.10.4的规定。
5.15 引发装置
5.15.1 热引发装置
    热引发装置性能应符合XF 602-2013中6.19.2的规定。
5.15.2 电引发装置
    电引发装置性能应符合XF 602-2013中6.19.1的规定。
5.15.3 探火管
    探火管性能应符合XF 1167-2014中6.3的规定。
5.16 启动组件
    启动组件性能应符合XF 602-2013中6.20的规定。
5.17 电源
5.17.1 供电能力
    灭火装置电源供电能力应符合XF 61-2010中6.2的规定。
5.17.2 电源电压
5.17.2.1 灭火装置应能在电源额定电压值的85%~110%范围内正常工作。
5.17.2.2 主备电源电压低于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5.18 电气功能
5.18.1 灭火装置应具有对电气控制回路、报警回路的故障监视功能,能够对回路中短路或断路故障进行报警显示。故障排除后,故障显示能自动恢复至初始状态。
5.18.2 具有多个报警指示装置回路的系统,一个报警指示装置回路发生断路或短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报警指示装置回路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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