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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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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5 应急电源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1 一般规定
6.2低压配电系统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7.1 一般规定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3 行李处理系统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5 火灾应急照明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与接地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设计
10.3 系统功能要求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4 离港系统
12.5 售检票系统
12.6 泊位引导系统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设计
13.3 系统功能要求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7 安全检查系统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机房设计
15.3 管线敷设
15.4 环境要求
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
模式
字号: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3.1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应设置一般照明,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设置一般照明;

2 对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增加局部照明;

3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仅采用局部照明;

4 候机(车)厅、出发厅、站厅等场所,当照明区域内空间及高度较大,且有装饰效果要求采用以非直接的照明方式为主时,在满足基本照明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该区域内的照度标准值可降低一级;

5 设置在地下的车站出入口应设置过渡照明;白天车站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1:10到1:15取值,夜间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2:1到4:1取值;

6 交通建筑中的标识、引导指示,应根据其种类、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7 当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其投射范围,散射到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外投光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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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各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各类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应急照明设置部位可按表8.3.2选择。

表8.3.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3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 旅客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的引导标识照明;

5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宜设置建筑泛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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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光源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选择照明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色温、启动时间等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效率、寿命和价格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高的场所,宜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电子感应(无极)灯等;

2)办公室、休息室等高度较低的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等;

3)商店、营业厅等场所宜选用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LED灯。

4 应急照明应选用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LED灯等能快速点燃的光源,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宜选用LED疏散指示灯; 

5 办票处、候机(车)处、海关、安检、行李托运、行李认领等场所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高显色指数的光源;

6 公共场所内标识、引导照明所采用的光源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7 铁路旅客车站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颜色相混;

8 交通建筑宜充分利用自然光:

1)人工照明的照度宜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

2)宜利用各种导光或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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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按下列方法选择:

1 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3 灯具宜根据照明场所及环境条件,按下列规定选择:

1)较高大的场所宜选用深罩型灯具;

2)较低的场所宜选用直管型荧光灯灯具或紧凑型节能灯具; 

3)机场、车站前广场、站台、天桥、道路转盘或停车场等其他室外场所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光源的灯具或高杆照明灯具;高杆照明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灯具配光最大光强角度宜在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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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高大空间上部安装灯具时,应考虑灯具本体的安全性及必要的维修措施,灯具宜集中、分组布置在有条件设置维修马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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