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2.1 下列交通建筑应设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 民用机场内的航空管制楼;
2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3 有较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且容量较大的其他交通建筑。
5.2.2 当多路正常供电电源中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应能根据需要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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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当发电机组同时担负市电中断和火灾条件下的应急供电时,应配备火灾时自动切换和切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特殊设备除外)供电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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