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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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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道路分级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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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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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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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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