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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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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8.1.1 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

    2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3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

    4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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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一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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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 非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5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0m3

    2 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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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泡沫消防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全部采用柴油机;

    4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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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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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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