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环境保护、节能与安全设施
10.1 环境保护
10.1.1锅炉房烟囱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区有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求。
10.1.2动力站房宜采取吸声、减振、降噪的技术措施。
10.1.3工厂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0.1.4电镀、刻蚀等湿法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10.1.5酸、碱、有毒气体和有机溶剂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10.1.6固体废物、废液应分类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湿法工艺产生的废硫酸、废盐酸、废双氧水、废氨水以及各种刻蚀废液应排入酸、碱管道集中处理或分类收集,光刻工艺产生的废光刻胶、显影液、去胶剂以及丙酮等有机试剂应分类收集处理,电镀工艺产生的废镀铜、镀镍、镀金液应分类收集处理与回收。
10.2 节 能
10.2.1 厂房设计应符合节能的要求,建筑材料应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10.2.2 设备冷却水应使用循环水系统,宜对余热回收利用。
10.2.3厂房中电镀等耗能较大的设备应选择节能型设备。
10.2.4 厂房公共建筑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10.2.5 厂房电子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有关规定。
10.2.6 厂房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用电负荷宜按照明、生产负荷和动力负荷分别计量。
10.3 安全设施
10.3.1厂区走廊应设置应急消防灭火设施,在进入厂区和生产区的明显位置应张贴应急疏散通道示意图
10.3.2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3.3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洁净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0.3.4危险化学品存储间、使用区应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10.3.5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储、分配、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动。
10.3.6气体站房应配置防毒面具、自吸式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设施。
10.3.7 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电磁兼容性接地、建筑防雷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且不应大于1Ω。
10.3.8 当电子设备的功能接地要求分开设置时,应设有防止雷电反击措施。分开设置的接地系统接地极应与共用接地系统接地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
10.3.9 薄膜陶瓷基板生产厂房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3.10 薄膜陶瓷基板生产厂房可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
防护措施。
10.3.11 厂房洁净室内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