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计量与排放
8计量与排放
8.0.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可公示建筑垃圾处理制度、估算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
8.0.2在施工现场可设置建筑垃圾计量设施,对出场建筑垃圾数量进行统计。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标定,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性。
8.0.3 经场内处理的再生产品不应计入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范围。
8.0.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宜按月计量,应根据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表。
8.0.5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计量并建立台账,未分类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得运输出场。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弃土、工程泥浆应按体积计量;
2 工程弃料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分别按重量计量。
8.0.6 工程弃土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8.0.7工程弃料单位面积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0.8 工程泥浆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8.0.9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效果进行评估,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效果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