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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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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量与排放

8计量与排放


8.0.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可公示建筑垃圾处理制度、估算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

8.0.2在施工现场可设置建筑垃圾计量设施,对出场建筑垃圾数量进行统计。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标定,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性。

8.0.3  经场内处理的再生产品不应计入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范围。

8.0.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宜按月计量,应根据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表。

8.0.5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计量并建立台账,未分类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得运输出场。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弃土、工程泥浆应按体积计量;

2  工程弃料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分别按重量计量。

8.0.6  工程弃土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8.0.7工程弃料单位面积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0.8  工程泥浆实际排放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8.0.9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效果进行评估,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效果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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