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再利用及再生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理应因地制宜、分类利用。
7.1.2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再利用与再生利用的管理制度,并应编制实施措施。
7.1.3施工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再利用处理加工区及再生产品存放区。
7.1.4 现场无法处理的建筑垃圾,宜在指定的场外场所处理后,回用于本工程。
7.1.5 金属类工程弃料宜进行再利用。
7.1.6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宜进行再生利用。
7.1.7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过程中,施工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 再 利 用
7.2.1可再利用的块状、管状、条状等黑色金属类工程弃料,宜通过切割、焊接等手段加以利用。
7.2.2有色金属类工程弃料不宜与黑色金属类工程弃料混合处理。
7.2.3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工程弃料可通过下列途径再利用:
1 现场短木方可用于小开间模板支设、洞口防护等,或采用接长方式,周转使用;
2废旧模板可用于制作覆膜、消防柜、楼梯踏步板、花坛、雨水箅子等,其余料可加工成管道穿楼板预留洞模具;
3 聚氯乙烯(PVC)线管废料、余料可加工成花盆或花槽,也可用作PVC线管排管固定件、支撑件;
4 PVC干管余料,可在卫生间、厨房等区域用作支管。
7.3 再生利用
7.3.1 可再生利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宜通过场外处理后再生利用,或根据场地条件,设置现场处理设备,进行再生利用。
7.3.2现场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呈单元化,每个单元可根据现场场地情况采用一字式、平行式、折线式组合;
2应包括破碎、筛分等工艺单元,各单元配置宜根据原料与再生产品功能需求确定;
3旋转、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应具备降噪和分布式的除尘措施。
7.3.3再生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及和易性等工作性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再生骨料砌块和砖的尺寸偏差、抗压强度、外观质量、收缩率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进行型式检验;
3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相关规定。
7.3.4工程渣土可通过清理、筛分、翻晒、拌合石灰或水泥等措施进行土质改良,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作回填土方。
7.3.5 工程泥浆应经过沉淀、十化处理,符合要求的沉渣可用于工程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