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地坪涂装材料底涂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2中的容器中状态、干燥时间(表干)。地坪涂装材料中涂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3中的容器中状态、干燥时间(表干)。
水性、溶剂型、无溶剂型地坪涂装材料面涂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4中的容器中状态、涂膜外观、干燥时间(表干)。
聚合物水泥复合型地坪涂装材料面涂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5中的容器中状态、涂膜外观、抗压强度(24h)、抗折强度(24h)。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基本性能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c) 产品主要原料、配比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2 组批
以同一类型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5t产品作为一批,不足5t亦可按一批计。
7.3 抽样
在同一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kg。抽取样品平均分为两组:一组为试验用样品,一组为备用样品。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4.2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