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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JGJ/T497-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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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变形能力验算

3.5  变形能力验算


3.5.1  预应力钢结构变形能力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整体破坏极限状态的弹塑性变形与变形极屈比;

2  结构构件或节点局部破坏极限状态的弹塑性变形与变形极屈比。

3.5.2  对于重要预应力结构构件、预应力平面钢结构体系、新型预应力钢结构体系,以及跨度大于60m的预应力空间钢结构体系,应进行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静力弹塑性荷载-应变(位移)全过程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及重要构件在弹塑性稳定承载力对应的荷载作用下,弹塑性变形值应小于预应力钢结构跨度的1/50;

2结构变形能力极屈比KD,对预应力空间钢结构体系不应小于1.2,对预应力平面钢结构体系不应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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