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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JGJ/T 423-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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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进场验收
11.2.1 施工单位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生产厂家的型式检验报告。
11.2.2 进场验收应检查GRC构件产品合格证,钢构件、连接件材质证明及合格证,安装密封胶合格证等文件资料。
11.2.3 GRC构件应进行性能复试,复试应由GRC供应商提供与施工项目配方及生产工艺一致的测试板,检测机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JC/T 1057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装饰制品》JC/T 940进行检测。复试应在GRC构件正式投产后进行,每项工程宜复试1次,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11.2.4 设计或合同有要求时应提供密封胶与GRC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
11.2.5 GRC外墙工程涉及的各类材料进场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质量标准验收,并应进行验收记录。进场验收记录表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
11.2.6 进场GRC构件应进行外观、包装、尺寸抽查,抽查比例不应小于1%(件数或面积)。

条文说明
11.2.1 当难以出具针对本项目的GRC构件型式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不针对任何项目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11.2.3 供应商提交的型式检验报告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的性能测试不能代替性能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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