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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GB/T 5131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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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衔接段
12.3.1 衔接段端头围护结构应便于拆除,原有防汛体系在端头围护结构拆除前后都应保持完整。
12.3.2 管节水力压接时应计算衔接段所承受的水平推力,当衔接段自身不满足止推要求时应增设附加的止推措施。
12.3.3 衔接段应满足相邻沉管管节基础刚度差异所带来的结构受力与变形需求。
12.3.4 管节与衔接段对接范围内,衔接段两侧的护岸结构侧壁与管节之间的净距应满足管节浮运及水下对接作业空间要求,且不宜小于2.5m。
12.3.5 当衔接段主体结构埋深较深时,应采取措施降低隧道顶部土压力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12.3.6 衔接段四周应建立可靠的防渗体系并与护岸工程的防渗体系有效衔接。
12.3.7 衔接段围护结构采用临时围堰时,堰顶高程除应根据风浪爬高、壅水高度等要求确定外,尚应留出0.5m~1.0m的安全加高值。
条文说明
12.3.1 为了便于拆除,国内常用的衔接段端头围护结构如表8所示。
表8 国内常用的衔接段端头围护结构
结构
12.3.2 管节沉放对接时,由于水力压接的影响,衔接段将承受较大的水平推力,抗推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3。
12.3.4 衔接段侧壁围护结构与管节之间的净距,一方面应满足潜水员水下作业空间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管节浮运的要求。珠江隧道设置为1.5m,现场施工较困难,之后多条沉管隧道均改为了2.5m。因此本条也建议取值不宜小于2.5m。当水流流速较大时,宜适当加大富余量。
12.3.5 当衔接段主体结构埋深较深时,结构受力不利,可采用多层框架、泡沫轻质土换填等措施解决。如采用多层框架箱体,需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避免运营期地下水渗漏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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