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管节基础应满足管节在施工、运营等各种工况下的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要求。
11.1.2 基础垫层可采用先铺法和后填法。
11.1.3 管节基底存在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液化土地层或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采用适当的结构措施。
11.1.4 管节总沉降量应根据地基沉降量和垫层沉降量确定。
11.1.5 管节地基沉降量计算应计入地基先卸载再回填的效应以及基槽回淤的作用。
11.1.6 隧道运营期间健康监测应包括管节沉降量、接头张开量以及管顶回填层变化情况等。
条文说明
11.1.1 沉管隧道管节基础一般包括基础垫层和垫层下方的原始地基两部分,地基部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相关理论进行设计,垫层部分可按本标准进行设计。
11.1.3 沉管隧道基础垫层有垫层和基础的双重作用,可采用先铺法和后填法,表3列出了我国大陆部分已建的沉管法隧道所采用的基础垫层形式。
表3 我国大陆部分已建沉管法隧道基础垫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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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1.1.5 管节总沉降量的计算应与施工工序紧密结合,地基计算时要能反映土体应力历史与回弹再压缩特征。对于采用桩基础的沉管隧道,可采用以Mindlin公式为依据的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