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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GB/T 5131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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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管节沉放
10.3.1 管节应根据不同沉放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内力计算。
10.3.2 管节沉放水流阻力应按不同沉放阶段的工况、不同水深的水流方向和流速,结合管节沉放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10.3.3 管节沉放作业窗口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速不应大于10m/s;
    2 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6m/s;
    3 浪高应小于0.5m;
    4 能见度应大于1000m。
10.3.4 管节沉放过程中压载水舱加载应分次进行,各阶段抗浮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下沉阶段,抗浮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1;
    2 水力压接之后水密门开启前,抗浮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2;
    3 稳定压载阶段,抗浮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10.3.5 管节沉放时,下沉速率不宜大于0.5m/min。
10.3.6 基础垫层采用后填法时,管节沉放对接完成后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管节横向、竖向相对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测量中误差:水平应为±50mm,高程应为±25mm。
条文说明
10.3.3 本条根据国内现有设计、施工经验确定,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项试验研究后再确定。
10.3.4 稳定压载是指管节锁定回填及覆盖回填过程中的压载。
10.3.5 管节下沉时应分级下沉,每级间宜暂停一定时间以使管节保持稳定。
10.3.6 对后填法隧道而言,沉放对接完成后指基础垫层处理完成后。目前国内除港珠澳大桥海底隧道基础垫层采用先铺法外,绝大部分沉管隧道基础垫层均采用后填法,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后填法的沉管隧道相邻管节竖向相对偏差可控制在20mm,高程偏差在±25mm。对于采用先铺法的沉管隧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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