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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GB/T 5131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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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管节浮运
10.2.1 管节浮运应进行管节稳定性和主缆受力数值模拟分析计算,水文条件复杂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10.2.2 管节浮运工况内力应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作用下,按波浪最不利波长进行计算。
10.2.3 管节拖航时应对拖航阻力进行验算。
10.2.4 浮运之前,应对管节本体、端封墙、水密门进行检漏测试。
10.2.5 应对浮运区域的水文、气象等历史资料进行分析,结合潮位、水深、水流速度、水重度、风速、波高的监测成果,评估确定管节浮运的作业窗口期。
10.2.6 管节浮运作业窗口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干舷应大于100mm;
    2 能见度应大于1000m;
    3 水流流速应小于1.0m/s;
    4 管节浮运速度应小于1.0m/s;
    5 浪高应小于0.6m;
    6 风速应小于10m/s。
10.2.7 浮运航道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浮运航道设计中最低通航水深Ht,宜符合下式要求:
求:
  式中:
    H——管节外包高度(m);
    hg——管节干舷高度(m);
    hs——管节浮运安全距离(m)。
    2 管节浮运航道宽度应根据管节水动力性能、浮运方案、水流、风浪等条件确定。
    3 采用移动干坞时,浮运航道设计中最低通航水深H,宜符合下式要求:
求:
    式中:
    hy——移动干坞浮运管节最大吃水深度(m);
    hs——管节浮运安全距离(m)。
    4  管节在内河和湖泊中浮运时,与航道底部的安全距离hs不宜小于0.5m。
    5 管节在海洋环境下浮运时,与航道底部的安全距离h.不宜小于1.0m.
    6 浮运航道为临时工程时,应结合管节的尺寸和浮运方案进行专项设计。
10.2.8 浮运过程中,管节安装有GINA止水带的一端宜设置在浮运前进方向的后方,并应设置临时性保护罩。
10.2.9 管节浮运时应严格控制横倾、纵倾。
10.2.10 浮态寄放宜采用四点系泊系统进行定位,管节寄放最小水深Hj宜符合下式要求:
求:
   式中:
    H——管节外包高度(m); 
    hg——管节干舷高度(m);
    hj——管节寄放安全距离(m)。
10.2.11 潮汐水域中的管节寄放可采用坐底寄放,坐底寄放的管节基底应满足平整度、管节起浮和承载力要求,坐底时抗浮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管节寄放最小水深Hj宜满足下式要求:
求:
    式中:
    H——管节外包高度(m)。
10.2.12 管节寄放时应在管节上设置标示警示牌,寄放周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
10.2.2 最不利波长是指与管节长度相等的波长。
10.2.3 管节浮运阻力分为拖航阻力和侧向阻力,拖航阻力与侧向阻力有类似的性质。无经验时,初步设计阶段管节拖航阻力F可按下式计算:
计算:
   式中:
    Cw——阻力系数,取值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执行;
    γ——水重度(kg/m³);相对流速,指管节相对于水流的速度(m/s);
    ν——管节迎水面积(㎡)
10.2.4 管节起浮前应对主体结构混凝土、端封墙、压载水舱等部位进行水密性检漏,如发现渗漏,应立即采取有效封堵止水措施。
    检漏时,需注意下列事宜:
    1 检漏作业应于浮运前在干坞内进行,检漏过程中管节不得起浮;
    2 检漏应分步,每一步静止浸水时间不宜少于24h:
    3 检漏水位最终淹没管节顶面高度不宜小于0.5m。
10.2.6 本条根据国内现有设计、施工经验确定,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项试验研究后再确定。
10.2.7 浮运航道如有弯道,应根据管节长度、管节迎水面积、拖航模式、拖航速度等参数确定最小转弯半径。
10.2.9 在横倾、纵倾情况下,管节顶部边缘均不宜没于水中。
10.2.10 管节寄放安全距离hj在内河(湖泊)中不宜小于0.5m,在海洋环境下不宜小于1.0m,长时间寄放应计算回淤的影响。异地寄放需注意下列事宜:
    1 系泊寄放时宜采用多点系泊;
    2 多点系泊缆的长度需满足水位变化(潮差)情况;
    3 如寄放水域宽阔、水深较深且附近区域较少有船舶活动时,可采用单点系泊;
    4 长时间系泊时应适当提高缆绳的抗拉力安全系数:
    5 系泊点可采用重力式锚块、系船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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