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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7-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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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配电

10.1.1  石油储备库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10.1.2  石油储备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0.1.3  供电电压等级应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

10.1.4  10kV以上的变电所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并设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0.1.5  消防设备的配电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10.1.6  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10.1.7  变配电所应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生产区内的变配电设备应设在室内。

10.1.8  爆炸危险场所的低压(380V/220V)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10.1.9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及防爆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10  石油储备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电缆沟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0.1.11  供电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0.1.12  库区道路宜采用路灯照明。

10.1.13  石油储备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

条文说明

10.1.1  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电力负荷多为输油作业用电,突然停电一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石油储备库最大生产电力负荷为外输原油作业,一般石油储备库外输原油作业频率较低,但一旦开启外输原油泵可能会运行较长时间。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二级。石油储备库的自动化水平要求较高,若油库突然停电,火灾自动报警、生产运行参数(压力、温度、液位等)自动检测等信息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10.1.2  石油储备库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具有建设投资少、经营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等优点,故推荐采用外接电源。但若石油储备库位于偏僻的地区,距外电源太远,采用外接电源在技术和经济方面均不合理,在此情况下,采用自备电源也是可行的。

10.1.4  10kV以上的变配装置独立设置较为安全。油泵是储备库的主要用电设备,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油品泵房(棚)相毗邻布置于油泵配电较为方便、经济。由于变配电间的电器设备是非防爆型的,操作时容易产生电弧,而易燃油品泵房又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故它们相毗邻时,应符合一定要求。

    1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油泵房(棚)的油气通过隔墙孔洞、沟道窜入变配电间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且当油泵发生火灾时,也可防止其蔓延到变配电间;

    2  本款规定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是为了当发生事故时便于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变配电间的门窗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油泵房的油气通过门窗进入变配电间;

    3  油气一般比空气重,易于在低洼处流动和积聚,故规定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出油泵房的室外地坪0.6m。

10.1.7  变配电设备一般不具备防爆性能,故要求“变配电所应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设备是储备库的重要设备,设在室内比设在室外安全性好得多。

10.1.9  原油属于甲B类易燃液体,其设备、管道法兰等处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需采取严格的防爆措施。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及防爆措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0.1.10  本条要求“储备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埋地敷设”,是为了保护电缆在火灾事故中免受损坏。

10.1.13  储备库发生火灾事故时,供电设备可能被毁坏,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保证必要的电力供应。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主要是为电动阀门提供应急动力,可以采用可移动式应急动力蓄电池,也可以采用车载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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