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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7-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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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站设计和消防车设置

8.5.1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专用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8.5.2  消防站内消防车的数量和规格,应符合表8.5.2的规定;当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依托条件时,按依托情况可减少1辆消防车。

8.5.3  石油储备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可依托消防车辆:

    1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2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3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油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8.5.4  消防站除应配置消防防护设施外,还应配置移动式泡沫——消防水两用炮2门,泡沫液灌装泵、泡沫钩管、泡沫枪等。

条文说明

8.5.2  储备库配备的消防车主要用于扑灭零散火灾或用于油罐平台上的二分水器,当泡沫系统出现故障或泡沫站内泡沫液用完还没有灭火时也可用于向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内提供泡沫混合液。由于储备库的油罐为外浮顶罐,火灾时着火部位在密封圈处,油罐上又设置了固定式的泡沫灭火系统以及固定式的喷淋系统,可以对油罐的火灾作出快速的反应,而且消防车的一次投资和长期运行费用都很高,综合各项因素,本条规定了储备库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和规格。

8.5.3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相关条文制定的。

8.5.4  配备移动式泡沫-消防水两用炮可以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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