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石油储备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防止石油储备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4.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
5.4.3 防火堤内应采用明沟排放雨水,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5.4.4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4.5 石油储备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面积的12%。
5.4.1 场地设计标高高于设计频率水位时,可以有效地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此时场地雨水可自流排出库外。
但如果为了使场地设计标高高于计算水位,工程填方量很大时,可采取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同时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措施,此时场地设计标高可降低,雨水及其他库内外排水需要采用提升强排方式。该种方式需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
5.4.2 行政管理区为储备库内人员最集中的区域,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是储备库的重要设施。这些建筑物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系指相对于相邻的储罐区而言,这样布置可以避免事故状态下油品漫流、存积到行政管理区以及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所在区域内,更好地保护这些建筑物。
5.4.3 防火堤内雨水可以排出堤外,但事故溢出的可燃液体不应排走,故必须要采取排水阻油措施,可以采用安装有切断阀的排水井,也可采用排水阻油器等。
5.4.4 本条规定“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是安全管理需要,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一致。要求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密实不漏油,是将围墙作为最后一道拦截漏油的措施。要求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是为了避免进出行政管理区的人员和车辆频繁穿越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
5.4.5 储备库内进行适当的绿化,可以美化和改善库内环境。油性大的树种易燃烧,应避免在库区内种植。防火堤内也不应种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