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5.2.2 油罐组周边的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其高度不宜小于0.5m。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3m。
5.2.3 油罐区周边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1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油罐组之间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其他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道路的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5.2.4 油罐中心与至少两条消防道路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油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5.2.5 储备库通向库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5.2.6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5.2.7 消防道路上方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纵坡不宜大于8%。
5.2.1 由于储备库内均为大型储罐,每个罐组的占地面积均较大,因此要求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环形消防道也有利于消防车作业。
5.2.2 油罐组周边消防道路路面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目的是通过路堤的阻拦作用,将可能泄露到防火堤外面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同时也可避免外泄的油品流淌到路面上妨碍消防车辆的通行。“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0.3m”,是指同一个罐组的周边消防道路地势不同时,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就没有必要达到0.5m高度了。
5.2.3 由于消防车的大型化,9m宽的消防道路能很好满足消防车作业。为了满足大量消防车辆的通行需要,本条规定要求油罐区周边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1m。
5.2.4 规定油罐与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是为满足消防车作业要求。
5.2.5 为方便事故状态下消防车进出库区方便,特要求设置通向库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5.2.6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大型消防车作业时,消防道路仍然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