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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7-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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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4.0.9  除本规范表4.0.8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4.0.8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0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条文说明

4.0.1  在库址选择中难以完全满足所有理想条件,因此应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多个库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除进行分项的定性比较外,还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分析。在经济比较中,不仅比较建设费用,而且比较经营费用和社会效益,以便确定最优的建库库址。

4.0.2  石油储备库依托现有的大型油码头、输油管网,可降低建设投资;企业储备库靠近石油加工企业,可便于向企业供油。

4.0.3  库址的选择符合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仅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也有利于储备库的环境安全以及生产和未来的发展。

4.0.5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特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0年~100年,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年~50年,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年~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年~10年。由于国家石油储备库规模大,性质重要,故本规范将国家石油储备库视为“大型规模工矿企业”,并规定“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适用本规范的企业石油储备库,规模远超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的一级石油库规模,故推荐防洪标准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本条从地质和政府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储备库选址的地区和区段。其中,1款~3款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质不良、条件不好的地区建库发生地质灾害或遭遇洪水灾害的可能性大,对油库的安全威胁大,需要避免;“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划分,在这些区域是否可以建设石油储备库,需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

4.0.8  本条规定了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制定的。由于石油储备库的规模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的一级库规模,且性质比一般石油库重要,所以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适当增加了距离。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如下:

    1)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国家铁路2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2)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公路1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4.0.10  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引自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及《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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