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石油储备库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³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3 石油储备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并指明了不适用范围。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³的企业石油库的规模,已经远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的一级石油库规模,故将其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采用管道输进或输出原油、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³的企业石油库属于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储备库的特点和需求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储备库应该执行《石油库储备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储备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储备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储备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