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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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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桩基础

5.7.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宜采用桩基础:

1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

2 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

3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和设备基础;

4 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筑或基础;

5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合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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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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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较常用的桩基础,可分为下列几种:

1 钻、挖孔(扩底)灌注桩;

2 挤土成孔灌注桩;

3 静压或打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选用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桩端持力层的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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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Om的场地,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H的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测定的结果确定。

当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确有困难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规范5.7.5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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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应计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除不计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擦力。对桩侧负摩擦力进行现场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表5.7.5中的数值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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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现场水平静载荷浸水试验的测试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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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在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应沿桩身通长配置。在其他地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不应小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5.7.8 为提高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取减小桩侧负摩擦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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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钻、挖孔及护底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雨水和地表水流人桩孔内。当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时,应防止泥浆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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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工程桩,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按本规范5.7.5条的规定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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