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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84-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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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点数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  除本规范第8章规定以外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当抽样检验(或局部检验)发现有不合格时,该抽样检验(或局部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检验批应视为不合格。可对该检验批进行全部检查,其中的合格者仍可验收。

3.2.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保证资料齐全。

3.2.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保证资料齐全。

3.2.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5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3.2.5  当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3.2.6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应经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并应提供“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3.2.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应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3.2.1  本条是本规范核心内容的展示,描述了管道工程验收的标准规定。理解本节的本质重点是:用“合格验收”取代了过去长时间以来的“质量评级”的概念,本规范在质量验收上采用了与国际工程行业接轨的做法,即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不再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此类推,第3.2.2~3.2.5条亦具有相同含义。

    区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是为了突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

    对管道元件验收的抽样或局部检验,一旦发现不合格,表明该检验批的其他未检部分可能还存在质量问题或混用的情况,只有对该检验批进行100%检验,择其合格者使用,才能保证万无一失。

3.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本条文规定了四种处理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通过对工序质量的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对于难以返工又难以确定质量的部位,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对于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并对其作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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