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 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脚手架的构造体系应完整,脚手架应具有整体稳定性。
6.1.2 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得出的立杆纵横向间距选用定长的水平杆和斜
杆,并应根据搭设高度组合立杆、基座、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
6.1.3 脚手架搭设步距不应超过 2m。
6.1.4 脚手架的竖向斜杆不应采用钢管扣件。
6.1.5 当标准型(B 型)立杆荷载设计值大于 40kN,或重型(Z 型)立杆
荷载设计值大于 65kN 时,脚手架顶层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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