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要求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设计应根据项目现场条件和用户使用要求进行,优先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保证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系统运行节能性及用户最大收益,必要时设置辅助热源。
5.1.2 系统设计供水温度宜控制在55℃以下,下列情况宜选择高出水温度热泵进行供暖:
a) 在空气源热泵可正常运行的极端设计工作环境温度下,系统综合能效计算值高于低水温供暖系统综合能效,且不小于1.00时;
b) 原有系统改造,经核算采用低水温供暖无法维持设计供暖温度且末端无法改造时。
5.1.3 水源水质经处理后应符合GB/T 29044-2012中4.6~4.7的规定。
5.1.4 热源选型时参考建筑整体热负荷,室内设备选型时参考独立房间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