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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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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构件制作

9.3  构件制作

9.3.1  制作预制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当采用台座生产预制构件时,台座表面应光滑平整,2m长度内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2mm,在气温变化较大的地区宜设置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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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模具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并应能满足预制构件预留孔、插筋、预埋吊件及其他预埋件的定位要求。模具设计应满足预制构件质量、生产工艺、模具组装与拆卸、周转次数等要求。跨度较大的预制构件的模具应根据设计要求预设反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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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混凝土振捣除可采用本规范第8.4.2条规定的方式外,尚可采用振动台等振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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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当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预制构件时,应在下层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5.0MPa后,再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上、下层构件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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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预制构件可根据需要选择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养护,或采用蒸汽养护、电加热养护。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合理控制升温、降温速度和最高温度,构件表面宜保持90%~100%的相对湿度。

9.3.6  预制构件的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带面砖或石材饰面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反打成型法制作,也可采用后贴工艺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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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带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宜采用水平浇筑方式成型。采用夹芯保温的预制构件,宜采用专用连接件连接内外两层混凝土,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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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的边角宜采用倒角或圆弧角;

   2  模具应满足清水表面设计精度要求;

   3  应控制原材料质量和混凝土配合比,并应保证每班生产构件的养护温度均匀一致;

   4  构件表面应采取针对清水混凝土的保护和防污染措施。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用专用材料修补,修补后的混凝土外观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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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带门窗、预埋管线预制构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预埋管线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放置并固定,固定时应采取防止窗破坏及污染窗体表面的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铝窗框时,应采取避免铝窗框与混凝土直接接触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3  应采取控制温度或受力变形对门窗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9.3.10  采用现浇混凝土或砂浆连接的预制构件结合面,制作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进行拉毛或凿毛处理,也可采用露骨料粗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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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  预制构件脱模起吊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MPa。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在预应力筋张拉并灌浆后起吊,起吊时同条件养护的水泥浆试块抗压强度不宜小于1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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