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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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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  装配式结构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结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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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装配式结构正式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分进行试制作、试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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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预制构件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设备及其施工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2  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吊索与构件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吊运过程应平稳,不应有大幅度摆动,且不应长时间悬停;

   3  应设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应位于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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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预制构件经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设置可靠标识。在装配式结构的施工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预制构件损伤或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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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装配式结构施工中采用专用定型产品时,专用定型产品及施工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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