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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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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混凝土施工缝与后浇带

8.6  混凝土施工缝与后浇带

8.6.1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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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100mm,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300mm;

   2  柱、墙施工缝也可留设在楼层结构底面,施工缝与结构下表面的距离宜为0mm~50mm;当板下有梁托时,可留设在梁托下0mm~20mm;

   3  高度较大的柱、墙、梁以及厚度较大的基础,可根据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设水平施工缝;当因施工缝留设改变受力状态而需要调整构件配筋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4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水平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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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竖向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1/3范围内;

   2  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

   3  楼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1/3范围内;

   4  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

   5  后浇带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竖向施工缝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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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应低于地脚螺栓底端,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150mm;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时,水平施工缝可留设在深度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3/4处。

   2  竖向施工缝与地脚螺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且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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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结合处应留设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应大于1.0;

   2  竖向施工缝或台阶形施工缝的断面处应加插钢筋,插筋数量和规格应由设计确定;

   3  施工缝的留设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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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材料封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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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后修凿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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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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