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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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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混凝土养护

8.5  混凝土养护

8.5.1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养护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环境温湿度、构件特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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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

   2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3  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4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5  地下室底层墙、柱和上部结构首层墙、柱,宜适当增加养护时间;

   6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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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洒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洒水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麻袋或草帘后进行,也可采用直接洒水、蓄水等养护方式;洒水养护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态;

   2  洒水养护用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

   3  当日最低温度低于5℃时,不应采用洒水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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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覆盖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塑料薄膜、塑料薄膜加麻袋、塑料薄膜加草帘进行;

   2  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

   3  覆盖物应严密,覆盖物的层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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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喷涂养护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混凝土裸露表面喷涂覆盖致密的养护剂进行养护;

   2  养护剂应均匀喷涂在结构构件表面,不得漏喷;养护剂应具有可靠的保湿效果,保湿效果可通过试验检验;

   3  养护剂使用方法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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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裸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式;当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0mm~100mm位置的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小于25℃时,可结束覆盖养护。覆盖养护结束但尚未达到养护时间要求时,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直至养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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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柱、墙混凝土养护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d;带模养护结束后,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继续养护,也可采用覆盖养护或喷涂养护剂养护方式继续养护;

   2  其他部位柱、墙混凝土可采用洒水养护,也可采用覆盖养护或喷涂养护剂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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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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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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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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