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质量检查
7.6.1 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对进场材料按材料进场验收所划分的检验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尚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当能确认连续进场的材料为同一厂家的同批出厂材料时,可按出厂的检验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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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原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外观、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主要技术指标按本规范第7.6.3条的规定划分检验批进行抽样检验,每个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1次。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水泥、外加剂,其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在同一工程中,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水泥、外加剂,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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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原材料进场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及凝结时间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应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应为一批。(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2 应对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指标进行检验,压碎指标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检验,应对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进行检验。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或结构处于易发生碱骨料反应环境中时,应对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抗冻等级F100及以上的混凝土用骨料,应进行坚固性检验。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
3 应对矿物掺合料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比)、活性指数(抗压强度比)、烧失量指标进行检验。粉煤灰、矿渣粉、沸石粉不超过200t应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30t应为一检验批。
4 应按外加剂产品标准规定对其主要匀质性指标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同一品种外加剂不超过50t应为一检验批。
5 当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可不检验。当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或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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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当使用中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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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前应检查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施工配合比一致。在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原材料实际称量误差是否满足要求,每一工作班应至少检查2次;
2 生产前应检查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计量设备是否归零;
3 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检查每100m3不应少于1次,且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2次,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4 骨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当雨雪天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骨料含水率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7.6.6 混凝土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有抗冻、抗渗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耐久性指标的试验。其试件留置方法和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7.6.7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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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混凝土坍落度、维勃稠度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有关规定;
2 坍落度、维勃稠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8的规定;
3 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检查应在交货地点进行;
4 坍落度大于220mm的混凝土,可根据需要测定其坍落扩展度,扩展度的允许偏差为±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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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有关规定检验含气量,含气量宜符合表7.6.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