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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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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混凝土搅拌

7.4  混凝土搅拌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7.4.3  采用分次投料搅拌方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投料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矿物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步投料,液体外加剂宜滞后于水和水泥投料;粉状外加剂宜溶解后再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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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7.4.4采用,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可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搅拌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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