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混凝土搅拌
7.4 混凝土搅拌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7.4.3 采用分次投料搅拌方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投料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矿物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步投料,液体外加剂宜滞后于水和水泥投料;粉状外加剂宜溶解后再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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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7.4.4采用,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可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搅拌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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