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混凝土配合比
7.3.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2 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3 应分析环境条件对施工及工程结构的影响;
4 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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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设计强度等级低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2 当设计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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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当具有近期的同品种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按本条第1款计算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强度等级不高于C30的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大于等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计算得到的σ小于3.0MPa时,σ应取3.0MPa。强度等级高于C30且低于C60的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大于等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计算得到的σ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3 当没有近期的同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7.3.3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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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混凝土的工作性指标应根据结构形式、运输方式和距离、泵送高度、浇筑和振捣方式,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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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混凝土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7.3.6 当设计文件对混凝土提出耐久性指标时,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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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大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保证混凝土强度及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控制水泥用量,宜选用中、低水化热水泥,并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
2 温度控制要求较高的大体积混凝土,其胶凝材料用量、品种等宜通过水化热和绝热温升试验确定;
3 宜采用高性能减水剂。
7.3.8 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计算配合比进行试配。每盘混凝土试配量不应小于20L;
2 进行试拌,并调整砂率和外加剂掺量等使拌合物满足工作性要求,提出试拌配合比;
3 在试拌配合比的基础上,调整胶凝材料用量,提出不少于3个配合比进行试配。根据试件的试压强度和耐久性试验结果,选定设计配合比;
4 应对选定的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适应性调整,确定施工配合比;
5 对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混凝土,当运输时间较长时,试配时应控制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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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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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2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
3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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