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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6-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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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原材料

7.2      

7.2.1  混凝土原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水泥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

   2  普通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

   3  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4  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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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实心混凝土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

   2  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粒级,也可用单粒级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

   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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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Ⅱ区中砂。当选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应保持足够的胶凝材料用量,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要求;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  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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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所用骨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3和7.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压碎指标的控制值应经试验确定;

   2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8.0%,含泥量不应大于0.5%,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2%;

   3  细骨料细度模数宜控制为2.6~3.0,含泥量不应大于2.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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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有抗渗、抗冻融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连续级配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所用细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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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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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外加剂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混凝土原材料性能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0kg/m3,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的有关规定;

   2  不同品种外加剂首次复合使用时,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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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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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7.2.11  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应标识明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水泥、矿物掺合料等粉体材料,应采用散装罐分开储存;袋装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应按品种、批次分开码垛堆放,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高温季节应有防晒措施。

   2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并应保持洁净和颗粒级配均匀。骨料堆放场地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应采取排水、防尘和防雨等措施。

   3  液体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应防止日晒、污染、浸水,使用前应搅拌均匀;有离析、变色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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