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 隔振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动力设备应选用振动影响小的产品,旋转型设备应选用中、高转速的产品。
7.1.2 动力设备对精密设备及仪器有振动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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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电子工业厂房及实验室周围动力站房及有防微振要求的建筑物内的动力设备,由于可能对精密设备及仪器产生振动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对动力设备采取隔振措施,由于成本较低,效果显著,更有利于环保,因此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法。
7.1.3 当建筑结构采取防微振措施及动力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精密设备及仪器采取隔振措施。
7.1.4 隔振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的有关规定。
7.1.5 选用隔振器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外形尺寸、重量及安装要求;
2 承载范围;
3 刚度值及变化范围;
4 阻尼值及变化范围;
5 荷载-压缩量-频率关系图表;
6 使用环境条件。
7.1.6 选用空气弹簧隔振装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要求外,尚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作压力及容许最大压力;
2 工作高度;
3 充气时间;
4 自动调平时间及调平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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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空气弹簧是一种高性能隔振器,其刚度具有随内部气体压力变化而变化的特性,以及具有可以调节阻尼值的结构,使隔振系统具有较低的固有振动频率和所需的阻尼值,从而获得优良的隔振性能。再者,当空气弹簧隔振器与高度控制阀、控制柜组合后,成为可以对隔振系统实施自动调平的隔振装置,通常应用于精密设备及仪器的隔振。
隔振装置的组成包括下列组件:空气弹簧隔振器、竖直向和水平向阻尼器、高度控制阀、控制柜、管道和接头、气源。
上述组件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后组合使用。不论选用何种组合,应具备的资料除本规范第7.1.5条规定的外,尚应具有下列资料:
1工作压力及容许最大压力。空气弹簧的工作压力有一个范围,在此范围内,空气弹簧能保持正常工作,工程设计中可据此确定所需隔振器的数量。另外,提供容许最大压力是为了在设计及使用时,确保隔振装置的使用压力不超过该值,以保证装置的安全运行。
2工作高度。即空气弹簧隔振器充气使隔振系统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后的高度。
3充气时间。即隔振装置由不充气状态到充气完成所需的时间。
4自动调平时间。采用带有高度控制阀的空气弹簧隔振装置,使用过程中由于台面所安装的设备位置或质量发生变化,以及受外荷载干扰等因素影响而引起台面倾斜,高度控制阀会实时响应,调节台面的水平度,使台面恢复水平,这种恢复台面水平所需的时间,即自动调平时间。
5调平精度。高度控制阀对台面进行调平后,台面尚存的残余倾斜量,即为调平精度。
7.1.7 隔振系统不得与外围结构刚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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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隔振系统与外部的任何连接必须是柔性的,任何刚性连接将严重影响其隔振性能,因此在防微振工程的设计中必须特殊注明,在工程安装时应严加注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