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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防微振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76-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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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精密设备及仪器容许振动值

4.2  精密设备及仪器容许振动值

4.2.1  电子工业用精密设备及仪器、纳米实验室及物理实验室用精密设备及仪器在频域范围内竖直向和水平向的容许振动值可按表4.2.1采用。

表4.2.1  电子工业、纳米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用精密设备及仪器容许振动值

   注:振动速度、振动加速度为1/3倍频程均方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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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实验室用精密设备及仪器在时域范围内竖直向和水平向的容许振动值可按表4.2.2采用。

表4.2.2  实验室用精密设备及仪器容许振动值

   注:1  振动位移和振动速度为峰值;

       2  表内同时列有容许振动位移及容许振动速度的精密设备及仪器,两者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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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在频域范围内竖直向和水平向容许振动值可按表4.2.3采用。

表4.2.3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容许振动值

   注:振动加速度为倍频程均方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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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消声水池在频域范围内的竖直向和水平向的容许振动值可按表4.2.4采用。

表4.2.4  消声水池容许振动值

   注:振动加速度为均方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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