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原材料贮存、计量和混凝土搅拌
7.2 原材料贮存、计量和混凝土搅拌
7.2.1 高抛免振捣原材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贮存,并应防止受潮和污染;
2 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贮存,并应防雨和防潮;
3 骨料宜采用仓储或带棚堆场贮存,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仓贮存;
4 粉状外加剂贮存应采取防晒、防雨、防潮措施;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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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水泥、骨料、掺合料等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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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的搅拌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混凝土的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和《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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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且延长时间应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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