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7.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7.2.1 磷渣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1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符合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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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对磷渣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磷渣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在浇筑地点取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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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对于磷渣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能检查每100m3不应少于1次,且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2次,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磷渣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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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磷渣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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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磷渣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现异常时,应查找原因,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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