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混凝土养护
6.6.1 磷渣混凝土的养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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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磷渣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足混凝土及制品性能的要求;
2 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置、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置时间不宜少于1h,升温速度不宜超过2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0℃/h,最高温度和恒温温度应小于或等于75℃;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应进行温度测量,且构件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时,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得大于20℃;
3 采用潮湿自然养护时,应符合本规程第6.6.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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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磷渣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采取浇水自然养护方法;
2 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MPa;
3 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方可拆除,或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不大于20℃时拆模,拆模后的混凝土亦应及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4 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50%时,方可撤除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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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掺用膨胀剂的磷渣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期不应小14d。冬期施工时,对于墙体,带模养护不应小于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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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磷渣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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