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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1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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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勘察

7  施工勘察

7.0.1  施工勘察应针对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勘察方法,并应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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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  基坑(或基槽)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

   2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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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施工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场地内已有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部门对地基基础的相关要求;

   3  基坑(或基槽)施工的现状及施工资料;

   4  当地施工勘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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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当基坑(或基槽)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施工勘察方法、岩土工程评价与建议应满足详细勘察的要求。

7.0.5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施工勘察中可采用超前钻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溶发育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溶洞、岩溶裂隙、顶板破碎程度、顶板厚度及岩溶堆填物性状等;

   2  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是否存在孤石;

   3  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是否存在软弱夹层。

7.0.6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超前钻的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应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基底边长或桩径的不同区别布置,并应符合表7.0.6的要求。

表7.0.6  超前钻的钻孔数量、钻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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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当岩溶强烈发育时,宜结合采用适当的工程物探方法,查明基础下持力层深度范围内岩溶的分布、规模及形态特征。

7.0.8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时,对于处于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超前钻钻孔宜逐柱(或逐桩)布置,钻孔深度应穿过孤石或软弱夹层进入设计基础底面以下3倍基底边长或桩径,且不应小于5m。当相邻基础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7.0.9  施工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合地基基础的检验验槽资料,分析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及异常情况的原因,评价异常情况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2  根据超前钻资料,提出地基基础方案修改、优化或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3  分析基础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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